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1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凡在我区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车辆、船舶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船为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以上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
(一)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船的分类标准和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本办法所附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船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三)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四条 车船税减征、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