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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通知

  注:表中数值中低值用于较暗环境。
  6.1.2 户外广告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6.1.3 户外广告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亮度具有相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广告不宜使用红色的灯光作为照明光源。
  6.1.4 户外广告的照明宜选用日光色(6500K)作为光源。
  6.1.5 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见下表:
  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控制表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平方米)

最大允许亮度(坎德拉/平方米)

商业区

行政办公区

公共活动区

居住区

0.5

1000

400

400

100

2

800

320

320

80

10

600

240

240

60

>10

400

160

160

40


  6.2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照明要求
  6.2.1 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6.2.2 在优化设置路段的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1000坎德拉/平方米;其他地区夜间亮度值应小于400坎德拉/平方米。
  6.3 灯箱广告照明要求
  6.3.1 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至1.5,且不得大于2。
  6.3.2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小时、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6.3.3 灯箱广告画面亮度标准见下表:
  灯箱广告照明亮度控制表

亮度(坎德拉/平方米)

灯箱安装场所

70-350

建(构)筑物正立面的灯箱广告

250-500

购物中心建(构)筑物上的灯箱广告

450-700

低亮度地段,即暗背景的灯箱广告

700-1000

一般商业广告灯箱,加油站标牌灯箱

1000-1400

高层建(构)筑物上方和闹市区的灯箱广告

1000-1700

重要交通枢纽场所的灯箱广告


  注:被照面面积不超过0.5 平方米。
  6.4 外打灯户外广告照明要求
  6.4.1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小时、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6.4.2 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和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表示产品可以完全防止粉尘进入及可用水冲洗无任何伤害)的灯具。
  6.4.3 应尽量采用外打灯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广告画面形状较为相似的宽水平角的非对称配光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且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有良好的防水装置。
  6.4.4 外打灯户外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外露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户外招牌的照明设备不得外露。
  6.4.5 外打灯支架长度不得小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外打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3倍;外打灯灯具的最低(最高)部位高出(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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