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 除专项规划中有特殊控制的路段外,户外电子显示屏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置。
3.7.3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3.7.4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户外电子显示屏。
3.7.5 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3.7.6 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石最小距离的一半(图3.7.6)。
图3.7.6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要求示意(略)
第四章 临时户外广告
4.1 临时户外广告的类别及形式
4.1.1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户外广告;
4.1.2 企业促销活动期间设置的户外广告;
4.1.3 临时户外广告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展牌、咨询(宣传)台、海报、宣传画等。
4.2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要求
4.2.1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
4.2.2 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
4.2.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其上沿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4米。
4.2.4 利用烂尾楼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结合烂尾楼立面整饰工程进行;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面积的1/10;户外广告的上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24米。
4.2.5 临时户外广告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4.3 临时户外广告时限要求
4.3.1 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1-3天。
4.3.2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批准期限。
4.3.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4.3.4 临时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4.4 设置充气物的一般规定
4.4.1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不得设置。
4.4.2 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4.4.3 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得超过10米,高度不得超过5米,安装设置安全、牢靠。
4.5 灯杆、电杆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国家法定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节日、庆典等活动期间或因城市景观建设确需设置的,经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
4.5.2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选择其一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内容、色彩应协调,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并与景观相协调。
4.5.3 每根灯杆、电杆上最多只准设置两个户外广告。
4.5.4 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
4.6 设置布幅的一般规定
4.6.1 布幅广告应从严控制,除重大活动外,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布幅形式的户外广告。
4.6.2 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不得遮蔽阳台和窗户,需紧贴在建筑物的墙上,并确保稳固、平整。
4.6.3 横幅:一栋建筑原则上不超过一条,长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二层以上(即7 米以上,不含二层)不得设置;在道路同侧设置多条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米以上。
4.6.4 竖幅:长度不得大于25 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八层以上(即24 米以上,不含八层)不得设置;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规格应统一。
4.6.5 巨幅:单体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4.6.6 升空气球条幅: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气球直径不得超过3米;条幅规格不得超过9米×1米。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升空气球不得使用危险气体,其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4.7 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4.8 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的一般规定
4.8.1 在宽度小于4米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
4.8.2 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4.9 设置其它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户外招牌
5.1 一般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