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牧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并联合上报年度建设方案。按照农牧场隶属关系,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入户调查、严格界定改造对象、签订合同等工作,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危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等。
实施农垦危房改造项目的农牧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按照危房改造投资计划,将有关危房改造政策内容、国家补助标准等公告所有职工。农牧场要与危房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集中新建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施,项目农牧场在按有关规定报审建设材料后,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对公助私建的家庭,农牧场要在设计、施工等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上报下达,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农垦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协调相关部门将危房改造有关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规划,落实投资计划,负责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任务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抓好工程质量。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垦危房改造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五)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垦危房改造项目批准文件,确定农垦危房改造项目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落实具体地块,依法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以及项目竣工验收中的用地核验工作。
六、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严格资金管理。危房改造涉及广大农垦职工切身利益,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真正把改造项目和各级补助资金落实到危房户。项目单位要严格财务制度,设立专账,封闭管理,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和违规抵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坚决杜绝项目建设过程中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执行基建程序。各级相关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严格遵循规划、项目审核、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竣工验收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合规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以及证照办理各环节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同时,各部门要创造性开展工作,改进服务,简化程序,确保危房改造项目有序快速推进。
(三)尊重职工意愿。项目单位根据危房改造情况,拟定并公开改造规模和户型,要将危房改造户名、改造条件、改造方式、补助标准等信息张榜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与危房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要明确出资比例、建房户型、改造方式、手续办理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