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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改造方式
  1.新建。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各项目实施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及职工群众意愿,采取统一规划建设和公助私建两种形式进行。
  2.改建。对主体结构较好,但不能满足安全、正常使用要求的危房,局部进行修缮加固,维修屋面顶,加固墙体,设立独立的厨房、卫生间,完善上下水等基本生活设施。
  (四)改造要求
  新建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不享受补助。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职工意愿和本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新建住房应具备比较齐全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电信、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确保设施配套、功能齐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住房要完善基本生活设施,满足住户使用要求。危房改造在建筑形式及装饰装修上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建设成相对独立的农牧场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四、落实农垦危房改造各项优惠政策
  农垦危房改造享受与林区危旧房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可以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依据农牧场管理部门提供的危房改造规划和计划,将危房改造项目用地全部纳入当地新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中,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在符合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农垦危房改造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保证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危房改造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应当同步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优先供应;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水、电、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经营性收费。在省内城镇购房的,按公助私建政策同等对待。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职工意愿确定危房改造房屋产权。除享受廉租住房的职工外,其他交足个人承担部分资金的改造户,可取得完全产权。
  农垦危房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支持农垦危房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农垦危房改造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重大政策措施的体现,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需要各级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规定,垦区危房改造实行属地管理,相关州(地、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任务负全责,根据本地区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筹安排和协调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各级农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推进农垦危房改造工作中,要加强联系、沟通,统一协调好项目的实施,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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