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拟定的《青海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青海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
(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为加快实施我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牧场职工居住条件,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7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48号)精神,参照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函〔2009〕2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农垦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垦危房改造的重要意义
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垦区职工所盼、民心所系的公益性民生工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农垦职工群众的关怀,有利于垦区社会稳定,有利于农牧场经济发展。我省农垦国有农牧场绝大多数都地处藏区,自然条件艰苦,社会经济不发达,职工群众收入低,住房条件普遍落后。实施好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对于促进国有农牧场生产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垦区广大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利用国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有利契机,保质保量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切实改善垦区国有农牧场职工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