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补贴:政府在僧尼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应自愿选择的缴费档次每年分别给予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共12个档次的缴费补贴,对选择高于1200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仍为85元。
(三)养老金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四)领取条件:(1)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寺庙僧尼,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2)初次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的僧尼,不必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3)僧尼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实际年限缴费,允许本人自愿选择档次进行补缴,累计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
(五)僧尼死亡,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将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六条 僧尼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医疗待遇。
(一)缴费标准:僧尼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额征缴,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自治区财政补贴160元,地(市)财政补贴40元,县级财政补贴20元。
(二)医疗保险待遇: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僧尼,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个人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女年不满60周岁、男不满65周岁的,个人缴费至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后,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僧尼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将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 对被评为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编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100%的比例给予补助;获得地(市)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编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获得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编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25%的比例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