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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区寺庙僧尼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区实际和僧尼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寺庙在编僧尼(以下简称僧尼)。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的僧尼,不受户籍限制,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寺庙所在地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统一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加社会保险)。

  僧尼已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的,统一转入寺庙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 僧尼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寺庙管理委员会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一)僧尼应由所在寺庙管理委员会统一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二)僧尼参加社会保险应由所在寺庙管理委员会出具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僧尼参加社会保险的日常业务经办工作。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办理僧尼参保登记,按时代收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僧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五条 僧尼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领取。

  (一)缴费标准:僧尼个人缴费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费标准设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共12个档次,僧尼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也可选择高于1200元,档差为100元的标准进行缴费,但最高不得高于3000元。

  对由僧尼担任寺庙管理委员会名誉主任、副主任和自治区佛协常务理事(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满一年的,其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任期内可以自愿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政府根据其选择的缴费档次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200元。不担任上述职务后仍按普通僧尼自愿选择缴费标准和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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