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1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的决定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将《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三款删除。
二、将《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五十三条删除。
三、将《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修改为:“不按期缴纳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四、将《
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在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