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车辆、维修、检测等关系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实行年度审验,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实行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审验、考核结果。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经年度审验、考核或者审验、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审验、考核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从业人员不持证从业的;
(二)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5日以内道路运输证:
(一)客运班车擅自暂停班线运输或者站外揽客的;
(二)不按照规定悬挂、装置线路或者运输标志的;
(三)出租车故意绕行、异地驻点经营、拒载或者未经租车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四)客运包车未办理包车手续、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的;
(五)旅游客车招揽、运送非旅游人员乘车或者沿途揽客的;
(六)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
(七)营运车辆驾驶人持有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
(八)客运班车、定线旅游客车无正当理由不定时发车的;
(九)客运站或者客运经营者拒不执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争议处理决定的;
(十)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10日以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在经营活动中不再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的;
(二)变更许可事项、终止经营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考核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对维修竣工的车辆不按照规定签发出厂合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维护车辆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检测、驾驶培训或者车辆技术档案的;
(八)站(场)经营者超员出售客票或者超限、超载配载货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