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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经费、办案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工作目标管理和执法责任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

  四、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简称“两网化”)管理工作,是转变监察执法模式、提升监察水平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0号)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的要求,“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按照“三步走”的发展规划,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全覆盖。第一步到2012年年底,“两网化”管理覆盖70%的设区城市和50%的县(市、区);第二步到2013年年底,覆盖到全省设区城市以及70%的县(市、区)、50%的乡镇(街道);第三步到2014年年底,在全省乡镇(街道)基本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全覆盖。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两网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79号)要求,制定本地区“两网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建立和充实监察协管员队伍。合理利用财政资金及金保工程建设经费,加快建设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要将“两网化”管理工作经费及装备纳入财政预算,为乡镇(街道)“两网化”管理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等工作条件。要加强“两网化”管理与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整合,利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资源,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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