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1〕43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本《实施细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8、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中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青建管字〔200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以下简称《省计价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本《实施细则》与《省计价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亦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2.0.6 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2.0.7 承包人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影响工程造价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
2.0.8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9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0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的金额。
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
2.0.11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12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