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善后处置工作按《北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
5.2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调查评估
5.2.1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种类型。
(1)特别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巨浪、海啸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县(区)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县(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3)较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县(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4)一般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县(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5.2.2 灾害调查评估
对因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的较大和一般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编制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形式发布。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信息公告。
加强沿海乡镇海洋灾害预报通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沿海乡镇灾害应急通讯系统,保障通讯畅通。
6.2 近岸海域监测
主要依靠我市的海洋、水文、气象监测机构以及海洋地震监测及速报技术系统开展近岸海域监测。
6.3 资金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公众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灾减灾以及自救互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海洋、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监测与预报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