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支持体系加强监测预报,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受风暴潮或海浪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测沿岸潮位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包括海面浮标、卫星遥感实测数据、气象数据等,预计发生海啸的还包含地震等相关数据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堤防护岸及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抢险人员、物料的准备,组织海上作业人员和船只避险,通知灾害影响严重的区域特别是低洼地和海岛居民做好避难所准备及人员安置工作,做好沿岸易受淹地段单位、居民的防潮、防浪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分工职责,落实防范措施。
4.3.3 Ⅱ级响应
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县(区),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加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港口码头设施和海上各类设施;落实沿海危险区域货物堆场的安全防护或转移;落实易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的转移路线及安置场所,做好转移的准备,指挥难以转移地区(如离大陆较远的岛屿)的政府落实避难场所,必要时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就近避难。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4.3.4 Ⅰ级响应
在全面落实风暴潮、海浪、海啸Ⅱ级响应防御措施的基础上,还要求: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亲自坐镇指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
技术支持体系组织监测台站加强监测次数,在当潮位超过属于Ⅰ级响应的警戒潮位后要每隔10分钟报告一次潮位情况,组织人员1小时内作出大比例尺风暴潮、海浪或海啸高风险区漫滩和淹没图,并提出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提供给指挥部。
疏导受淹路段的交通,组织转移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各级抢险队伍加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的巡查加固,必要时抢险队伍须全面撤离危险岸段和低洼地带。电视台、广播电台要适时滚动播放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人民政府必要时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 扩大应急
当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呈扩大、发展的趋势,需要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和应急救援的,市政府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情况紧急时,市直属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
4.5 应急响应结束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结束;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由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指挥部批准宣布结束。
4.6 信息发布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按《北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