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通过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4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情报分析与信息共享
海洋、气象、水文、地震、防汛、水产畜牧和海事等部门要加强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获取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信息,增强政府指挥防灾减灾的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各部门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工作效果。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组织力量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4)组织群众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报警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指导沿海县(区)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4.2 应急预案启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及市各级海洋预报机构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洋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全市海洋部门业务科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Ⅲ级以上灾害响应期间,应安排人员值班,每日至少一次参与应急会商。各级人员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其中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市海洋部门业务科领导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指挥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发布蓝色警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响应的指导、督促。
发布黄色警报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并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响应的指导、督促。
4.3 应急措施
4.3.1 Ⅳ级响应
技术支持体系加强监测预报,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受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灾情通报、抢险救灾物质准备、通知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工作,加强值班,注意灾害动态,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4.3.2 Ⅲ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