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设置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努力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能力;按要求为劳动者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保护政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注重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有职业病危害项目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
4.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5.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结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小化工、小建材等企业。以控制职业病为目标,强化对化工、建材等行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针对有毒、有害作业生产环境等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要对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排查。开展作业场所密闭空间的调查登记,严格实施密闭空间的作业准入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治理的职业中毒隐患;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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