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
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每月补贴标准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每人每月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月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
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标准=现行标准×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
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达到和超过15%时,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额增加标准。
当物价涨幅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大中专院校食堂、家庭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解决。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的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向自治区财政申请补助。
四、工作职责
国家统计局北海调查队负责编制和监测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时按程序将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
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负责根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情况,适时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政策意见,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以及做好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组织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辖区范围低收入群众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提出临时价格补贴资金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临时价格补贴资金,按规定拨付资金,对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联动机制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成立由市物价、统计、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会议,交流通报有关信息,分析价格指数变动趋势,研究解决临时价格动态补贴机制运行中的问题。
(二)及时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