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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5个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5个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1〕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家统计局北海调查队《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市物价局 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北海调查队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等5个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在对现行低收入群体实施最低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开支出现明显增加而影响基本生活时,及时向城乡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从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共同构成低收入居民生活保障体系,努力降低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不利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补贴条件。
  1.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立即启动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机制,及时向补贴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回落到5%以内时,停止发放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
  2.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按月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直至停止联动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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