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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百色市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2007年11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第四条 2007年10月31日前参保的,男性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女性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方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2007年11月1日后参保的,男性年满60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女性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2007年11月1日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必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止。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2007年10月31日前参保的,退休时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按该参保人员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清所差的年龄或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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