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000万元以上的,其中的3000万元按0.6%计奖,3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3%计奖,5000万元至20000万元部分按0.25%计奖,超过20000万元部分按0.12%计奖。
2. 农业项目:
(1)700万元以下(含700万元)的按1%计奖;
(2)700万元以上至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其中的700万元按1%计奖,超过700万元部分按0.8%计奖;
(3)1500万元以上的,其中的700万元按1%计奖,700万元至1500万元部分按0.8%计奖,超过1500万元部分按0.5%计奖。
3. 商业流通、旅游和服务业项目:
(1)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0.5%计奖;
(2)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其中的1000万元按0.5%计奖,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3%计奖;
(3)5000万元以上的,其中的1000万元按0.5%计奖,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3%计奖,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0.1%计奖。
4. 基础设施项目:
(1)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按0.2%计奖;
(2)5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以下(含8000万元)的,其中的5000万元按0.2%计奖,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0.15%计奖;
(3)8000万元以上的,其中的5000万元按0.2%计奖,5000万元-8000万元部分按0.15%计奖,超过8000万元部分按0.1%计奖。
以上各类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方可按实际投入资金到位额计算奖励资金。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完税后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对贡献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特别奖励。以上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以外币投资的项目可按实际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八、到位资金的核准
(一)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是指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申请奖励时在我市的实际投资。
(二)到位资金的核准,以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数为凭据。
市人民政府成立到位资金核查小组,由市审计局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统计局、招商局、商务局、工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到位资金的核查和审定。
(三)到位资金应确系使用市外、省外(国外、境外)资源,而不是通过我市内民间融资及银行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