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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投资者不得以引资人身份为本人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四、奖励对象

  凡下列人员的引资者,均属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相当于乡(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其他由市、县(区)两级党委管理的企业在职领导干部。

  (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

  五、奖励主体

  百色市人民政府及项目受益业主。

  六、奖励资金

  (一)政府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并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二)项目受益业主奖励资金。以业主自愿为原则,具体奖励金额由业主自定,奖励金额不超过外来资金实际进资额2.5%的奖励资金,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三)政府以及项目受益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须依法纳税。

  七、奖励形式及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前提,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和实际投入资金额的相应比例进行奖励。对社会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对符合条件的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一)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标准。

  凡对引资有功的我市公务人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按下列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其中:

  引进25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的给予嘉奖;

  引进8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记三等功;

  引进20000万元以上的记二等功。

  (二)社会引资者的物质奖励标准。

  凡社会引资者引进的各类投资项目,按其引进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百分比给予奖励。其中:

  1. 工业项目:

  (1)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按0.6%计奖;

  (2)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其中的3000万元按0.6%计奖,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0.3%计奖;

  (3)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以下(含20000万元)的,其中的3000万元按0.6%计奖,3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3%计奖,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0.25%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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