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发〔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百色市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是特指引进外来资金到百色市,且市本级有税收分成(以下称“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其引资人的奖励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外来资金,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手段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或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租赁场地、厂房、设备等形式投入我市的市外资金。
三、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到我市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实行分类奖励,即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和社会引资者奖励。
(二)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市本级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高科技、新技术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进行奖励;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区),但市本级也受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本级受益比例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奖励资金按自主自愿原则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行负责;非国有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由企业按自主自愿原则自行负责。
(三)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一类是工业项目;二类是农业项目;三类是商业流通、旅游和服务业项目;四类是基础设施项目。对以上四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
以下投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一是原有项目(指的是合同确认的建设项目)增资(扩股)的项目;二是财政资金投入和由各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贷)款的项目;三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四是水电站、房地产、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五是对环保和节能影响大、高耗能的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