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百政发〔2009〕27号)
为了建立畅通、有序、安全的百色城区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和社会治安秩序,提升中心城市的品位和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百色城区范围内非法载客营运摩托车(含两轮、三轮摩托车)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两轮摩托车在城区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二、严禁无合法经营手续的三轮摩托车在城区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对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实施劝阻、纠正。对不听劝阻、拒绝纠正并经查实从事非法载客经营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暂扣车辆、没收非法营运工具等处罚;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摩托车在城区交通要道、公共场所等处占道停摆。对违规停放的摩托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3条规定处理,并拖离至指定地点。
五、广大市民要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增强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自觉抵制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
六、社会各界、广大市民要对整治摩托车非法营运工作予以配合支持。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向当事人取证的,当事人应配合作证。严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与摩托车非法营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向行政执法部门说情或施加负面压力,凡是为其说情或施加负面压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登记,并在新闻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