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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有计划、有重点的推进,并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杜绝缺乏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或越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执行。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律监管工作,各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要提供拟文依据和起草说明及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情况,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自行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制发后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各部门制定的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克服和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普发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政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文件、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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