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百政发〔200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农业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法制办、教育局、财政局、经委、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
《食品安全法》,确保我市在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实现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
《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电〔2009〕18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
《食品安全法》施行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把贯彻
《食品安全法》和执行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能。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建立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部门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确保我市在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实现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避免职责交叉,防止监管空白,使监管力度得到加强,监管效能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