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任免企业负责人;
(三)董事、监事的报酬;
(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被派出的股东代表和董事应当将会议有关情况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以下事项,应当在计划和议案、报告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二)为子企业提供担保的计划方案;
(三)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
(四)破产、解散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所出资企业在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立、合并、申请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时,应当附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