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促进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优化企业国有资产的配置,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由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所出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四)部门行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五)政企分开;
(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