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绩效薪酬两个部分。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由企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挂钩。
基薪与绩效薪酬标准及发放见《百色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二)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继续任职。
第十三条 在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及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进行奖励,奖励资金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总额统计中单列。特别贡献奖奖励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相应扣发其绩效薪酬,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由于人员调整、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