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重点参考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确定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
(三)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按时报送月度财务快报,并在每年7月底前将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企业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因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对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
(二)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结果。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复核。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