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市委或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监管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依照监管企业负责人执行。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增长(减亏)率等。
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比率。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3. 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后,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报表而直接减少的利润,3年内视同经营业绩。
4.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5. 企业年度利润增长(减亏)率在计算经营业绩时可加上经市国资委核准的企业在当期消化的以前年度潜亏。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安全生产等因素,确定1-2个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的班子建设、管理水平、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采取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企业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