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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四条 市国资委是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是指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建议任命的企业领导人(以下简称监管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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