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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已经市国资委审核)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酬、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对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实行台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必须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本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超提、超发工资的,除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酬。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相应扣发其绩效薪酬,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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