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实行“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以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数作为兑现薪酬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月支付标准为基薪的1/12。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十六条 在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及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进行奖励。特别贡献奖奖励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和特别贡献奖奖金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薪酬和特别贡献奖奖金不列入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按规定上缴。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市国资委在对其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发生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当年薪酬。
同时担任多家企业负责人的,只能在一家企业领取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