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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不适宜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其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原则上按不高于上年度薪酬水平的标准,由企业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酬构成。

  年度薪酬=基薪+绩效薪酬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上年度全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企业所在地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基薪=(上年度全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上年度企业所在地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企业经营规模系数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绩效薪酬的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薪酬=基薪×〔(考核分数-80)÷20〕×绩效薪酬调节系数

  第八条 企业经营规模系数、绩效薪酬调节系数、基薪计算公式和绩效薪酬计算公式,由市国资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最高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企业党委书记的薪酬一般按法定代表人的薪酬水平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总体上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的80%计取,由企业根据其岗位、责任、贡献及其年度考评结果,合理确定其薪酬。

  第十一条 因主辅分离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企业经营规模系数和绩效薪酬调节系数在考核当期不核减。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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