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8〕2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授权百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建议任命的企业领导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列入市委或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管理依照企业负责人执行。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必须与市国资委签订《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