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职工(含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下初级技术人员)最高住房补贴面积70 平方米。其余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本办法第五条所述面积标准。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按国有改制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国有企业改制时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补贴的工龄截止时间为 1998 年 12 月31 日。补贴发放额由企业测算填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批。
第八条 国有企业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补贴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时,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由企业测算填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计补缴存到职工个人公积金管理专户。单位计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归职工个人所有,并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监管。职工购房和维修住房或退休、调动、离退职时可以申请支取。
第九条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经费来源。实物安置由企业改制前将存量未出售公有住房解决,无存量未出售公有住房,则将企业原有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预留住房建设用地,由安置住房职工通过全额集资方式建设住房。货币补贴,由企业改制前提留相应补贴资金,计入改制补偿安置费用中。货币补贴实行一次性补贴和分期补贴。
第十条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房改革属地管理的规定,改制前后剥离的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或进行危旧住房改造、组织低收入家庭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为较低收入家庭职工建设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及住房补贴等,由企业主管理部门审核,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和办法,按公房出售所在地政策属地管理原则,按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企业改制前已按相关政策办理的依然有效。本办法实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