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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保障,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住户保障权益,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 号)、《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关于控制国有企业负责人住宅面积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84 号)、《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实施原则: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在改制时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出来,按现行房改政策办理。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方式,原则上由职工所在企业安置。职工所在企业无住房或无建设用地的,可由企业或职工本人向居住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统筹调剂解决安置住房。

  第四条 国有企业改制时的现存量住宅楼,对符合房改政策可出售范围的成套住房,原则上由现居住户优先购买,对不符合房改政策出售范围的其他住房不予出售。职工家庭有购房经济条件,可申请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或向当地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暂无购房经济条件,可向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公有住房。较低收入职工家庭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面积标准: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职工(含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助理和员级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住房面积70 平方米。相当于正副处级的企业管理人员(含相当于这一职级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住房面积标准90 平方米。相当于正副厅级的企业管理人员(含相当于这一职级的正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住房面积 12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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