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参与研究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等证件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年度户籍、暂住人口统计信息。
民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强化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督促各地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劳务信息引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结合;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务工人员统计信息。
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城市物业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购(租)房流动人口基本信息。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指导督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把项目建设的施工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送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建筑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信息。
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
(三)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和“双向”考核评估。
市、县两级要分别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督查、考核评估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督查和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宣传教育、部门配合、权益保护、人财物保障和双向考核等。按照流入地、流出地共同管理、共同服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强化流出、流入两地各部门的责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流入、流出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并认真实行“一票否决”。丰富考评方式,通过调研、督查、秘密抽查、考核和评估等手段综合评定各县(区)、各部门齐抓共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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