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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桂政发〔1999〕61号)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机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化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制约的内在机制,控制医疗费的过快增长,减少浪费。

  第四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二章 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五条 百色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待条件成熟,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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