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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建设江苏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只增不减、逐步扩大。总的开放预约号源的比例应在2011年预约诊疗服务的基础上,只能增加,不得降低,并逐步扩大。全省服务平台试运行阶段,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号源投放可从专家门诊号源,逐步扩大至普通门诊号源,其他医疗机构号源原则上全部投放;二级及以上医院投放至全省服务平台开放预约的专家门诊号源不低于全部专家门诊号源的20%,剩余号源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分别按一定比例投放至自建平台或用于现场挂号。随着全省服务平台逐步完善,投放至全省服务平台的比例应根据我厅要求逐步扩大。
  3、全面开放、互联共享。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我厅要求,制定详细的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号源分配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预约号源投放比例,逐步实现所有号源在主平台、子平台、自建平台、现场挂号等多种挂号途径上互联共享、实时自动调整和分配,并按照卫生部和我厅要求逐步过渡到全面实现预约诊疗服务的目标。电子病历试点地区和试点医院应加快完善医院信息系统、网络的功能,原则上率先将全部号源投放至全省服务平台,并率先实现全面预约、互联共享的目标。
  (五)医师停诊或替诊处理
  医师门诊一旦进入预约程序,原则上不得停诊。因政府指令性任务、身体不适、紧急会议或其他公务等原因不能如约坐诊的,可由本医疗机构同级别医师替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过相应平台发布医师停诊、替诊信息。实行数据统一管理的医疗机构,其停诊、替诊的患者通知服务由全国预约诊疗服务中心提供;不能实现数据统一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等途径通知已预约的患者,并确保通知到位。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停诊、替诊信息的及时发布及停诊、替诊通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并保持与全国预约诊疗服务中心的信息沟通。
  医师停诊、替诊信息发布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医师坐诊时间前的24小时。对于医师坐诊时间前的24小时以内发生的停诊、替诊,不能及时通知到相关患者的,全国预约诊疗服务中心启动突发停诊、替诊通知服务。对于突发性停诊、替诊,医疗机构应当全力以赴做好现场患者的沟通和补救工作,避免医患纠纷。
  (六)预约途径
  全省服务平台提供电话预约、网络预约、院内预约(现场预约、诊间预约、出院预约)、社区预约及转诊预约等多种预约途径。
  1、电话预约。使用经我厅认可的预约电话。目前可拨打“12320”、“95165”,以后将逐步增加通讯运营商客户服务电话,并及时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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