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建设江苏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卫医〔2012〕13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2009年卫生部下发《关于
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以来,我省各三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统一预约诊疗服务的组织实施方式,加强预约管理,整合预约资源,规范预约流程,拓宽预约途径,方便患者预约,我厅制定了《关于建设江苏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区域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是医疗卫生行业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提升行业形象的有效举措,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全省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全面推进本地区、本单位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各医疗机构是实施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抓好落实,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形成强有力的组织责任体系。
二、完善功能,做好平台衔接
江苏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省服务平台”)由中国医院协会门急诊管理专业委员会“全国预约诊疗服务中心”支持构建,将逐步汇集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资源、号源等信息,向公众提供预约诊疗服务。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提供预约服务,要符合相关转诊规定。各省辖市均应建立地市区域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已建立的应面向区域内各医疗机构,未建立的将由“全国预约诊疗服务中心”在建设全省服务平台时统一帮助建立。各医疗机构自建的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可继续使用。地市区域服务平台及医疗机构自建服务平台应与全省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统一管理。各有关地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完善已建服务平台的功能,确保与全省服务平台的衔接,不得人为设置区域壁垒,限制外地患者预约。要加强与现有系统的整合,统筹规划、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