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实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进行核算,对挤占挪用及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清理,并负责追回和清欠,将清理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各县(区)历年结余的医疗保险基金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和指导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市本级所辖及中区直驻百色城区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业务;
(二)负责市本级所辖及中区直驻百色城区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
(三)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
(四)负责市本级所辖及中区直驻百色城区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五)负责编制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六)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本县(区)所辖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业务;
(二)负责本县(区)所辖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
(三)受理、审核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核权限和支付权限对医疗保险待遇进行审核和支付;
(四)负责本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放;
(五)负责本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六)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付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应追回的各种费用,属个人责任的,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负责代追、代扣。属于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承担。所追回的各种费用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