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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12修改)

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1992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2年2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护国家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部门,对直管公房行命名经营管理的各项职权。住房保障中心是市住房保障局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收入。

  第四条 凡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使用直管公房的合法凭证。租赁直管居民住宅,承租人必须在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门签发的《住房迁入证》后十日内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契约》;租用生产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承租人可直接与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房。

  第六条 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确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

  第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变相买卖直管公房的;

  (二)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且它处另有住房的;

  (三)住房连续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生产、营业办公用房连续拖欠房租二个月以下的;

  (四)未经房管部门同意,擅自调整或对换直管公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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