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五、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估

  按照规划实施,预计到“十二五”末,可实现600万平方米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要求。通过绿色建筑工程的实施,到“十二五”末可在现行节能标准的基础上达到约1.97万吨标煤/年的节能能力,相应的二氧化碳减排能力达到4.9万吨/年,二氧化硫减排能力达到354吨/年,氮氧化物减排能力达到175吨/年。以每吨标煤800元估算,每年可节约能耗费用近1600万元(汇总表见附表4)。通过绿色建筑工程的实施,“十二五”期间可累计节能3.6万吨标准煤,累计减排二氧化碳9万吨,减排二氧化硫650吨,减排氮氧化物321.3吨,累计节约能耗费用2900万元(汇总分析见附表5)。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绿色建筑是建筑业发展的全新理念和较高阶段,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地税局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我区发展绿色建筑的配套优惠政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及监管措施等,及时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形成绿色建筑齐抓共管,协调顺畅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建立绿色建筑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成立自治区绿色建筑促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并成立“中国绿色建筑委员会宁夏地区委员会”。自治区绿色建筑促进办公室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国家绿色建筑促进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全区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国绿色建筑委员会宁夏地区委员会在绿色建筑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我区绿色建筑技术指导和评价标识的专业评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联合我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和节能中心等研究实体,建立我区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和服务体系,为绿色建筑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联合我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园区和产业化基地等,建立我区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推广和交流平台,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产品支持,推进我区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

  图1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的管理机构

  (三)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激励政策。运用财税、金融政策和市场经济的手段,大力扶持绿色建筑发展。在积极争取和充分利用国家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同时,自治区财政从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绿色建筑发展,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对全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拓宽绿色建筑建设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投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绿色建筑产业技术服务机构和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提供贷款和投融资支持。国家和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支持示范项目可优先从绿色建筑中评选,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要求的民用建设项目,可免征墙材专项基金,优先参加国家和自治区鲁班奖、广厦奖西夏杯、优秀设计奖、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评审。绿色建筑及相关产业可优先享受自治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墙改财税优惠政策。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绿色建筑,增强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推广普及绿色建筑的建造、运行管理和消费理念。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人员的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培训,将绿色建筑技术培训纳入民用建筑各实施主体继续教育培训内容。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相关专业,增加绿色建筑技术选修课程,培养我区绿色建筑发展人才队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