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97.完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教育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健全高中阶段和高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加大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群体的免费公益性职业培训投入。
牵头部门:市教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98.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预算管理机制,完善教育财政咨询和决策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经费拨款的科学论证,健全项目申报、事前评估、财政投资评审、立项论证制度,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对教育重大项目预算开展事前评估,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推进政府公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预算决策,提高预算安排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教育财政咨询委员会作用,提高教育财政管理的有效性。完善学校全面预算管理。
牵头部门:市教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99.加强经费执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预警机制,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实施将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纳入考核内容的新型预算管理方式。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在市属高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牵头部门:市教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100.完善教育专项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建立各级各类学校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逐步建立绩效奖励与标准拨款相结合的经费分配制度。建立经费使用效益和国有资产管理评价体系。引进相对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绩效考核和评价。
牵头部门:市教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101.加强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合督查,完善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施学校“阳光财务”工程,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收费听证制度,全面推行收费规范公示制度。
牵头部门:市教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九、教育信息化
(一)加强教育信息基础建设。
102.依托智慧城市建设,以数字化应用为导向,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的信息化基础建设,进一步改善教育信息化环境。有效利用先进、主流的信息技术,加快北京教育信息网升级换代,加强数字校园建设。加强数据、资源与服务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形成覆盖城乡,满足学校、社会、家庭需求的远程教育网络。加强教育信息基本能力建设,重视教育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信息化培训,不断提升全民信息素养和信息能力。
牵头部门:市教委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二)完善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
103.依托首都城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强教育资源建设与应用。逐步完善与城市信息化发展相协调、与教育发展规律相适应、满足学习型城市建设需求的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政府、学校和社会共同建设,形成以学习者为中心,融合校内学习与校外学习、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沟通学校、家庭、社会,支持个性化与开放式的数字化学习服务平台。
牵头部门:市教委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三)创新信息化教育与管理方式。
104.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丰富的数字资源,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探索新型的教与学模式,开展网络教研,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形成适应信息化的教育教学方式与校园文化,培养学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整理、分析信息的意识和习惯,提高学生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开展多媒体教学、远程教学,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深层次整合,创新网络化学习模式,开展高质量高水平远程学历教育,探索新型技术形态的教育应用与创新。
牵头部门:市教委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105.整合教育信息资源,建成贯通市、区(县)、学校,衔接各级各类教育,集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共服务、在线互动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网上政府门户。建成服务广大市民和教育工作者的电子政务(电子校务)体系,创新政务管理和校务管理,扩大服务范围,提升首都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牵头部门:市教委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依法治教
(一)完善地方立法。
106.完善首都教育立法,形成与国家法律框架相一致,与首都教育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层次合理、内容完备、适用性强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推进关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加快制定教育督导、校外教育、终身教育、家庭教育等地方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立法工作制度和报审程序,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增强教育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结合本市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及时对法规、规章进行清理、修改和废止。
牵头部门:市教委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严格依法行政。
107.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与程序。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错案赔偿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教育执法行为,加大对教育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行评议考核制。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教师和学生行政申诉制度,做好教育行政救济工作。支持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教育法律咨询与服务,建立教育法律援助制度。牵头部门: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