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兰县及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成果的批复
(宁政函〔2012〕33号)
贺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报请审批完善贺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的请示》(贺政发〔2011〕11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贺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完善工作指导思想清晰,规划方案可行,规划完善成果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自治区“十二五”规划、沿黄经济区规划进行了衔接,符合你县实际,原则同意县级规划和乡级规划的完善成果。
二、你县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20年,你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2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0.63万亩,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4.35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突破2.75万亩,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3.04万亩。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7.66万亩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