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2〕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规范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组织领导,并做好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本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裁量权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章 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第六条 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是指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