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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

  1.明确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2.合理设置机构。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
  3.科学确定人员。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确定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保障监管职能的履行,所需编制在本单位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4.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方式,选拔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管理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

  5.加强服务设施建设。配备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的基本设施,每个乡镇建设一个快速检测室,承担本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根据产业需求至少配备3套速测仪器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设施设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监管职责
  (一)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开展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农产品检测检验和信息报送;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及获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培训。
  (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示范;承担对种植、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种植大户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抽样工作,配合开展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完成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四、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县、乡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协调配合。各市、县要把县、乡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建设工作开展。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建立绩效考评机制,规范机构管理。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特点,制定我省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价规范,实行规范化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管理年度考评。对长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成绩突出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人员,应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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