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小矿山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水利部门负责确定位于非饮用水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八)农业部门负责确定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破坏农田保护需整顿的小矿山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九)公安部门要严把爆炸物品供应审批关,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小矿山企业要吊销有关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中,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研究制定关闭小矿山企业财政补偿办法,并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工商部门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小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工商年检;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矿山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列入整顿名单的小矿山企业暂缓工商年检。
(十二)铁路管理部门负责确定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公里范围内和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需关闭的小矿山名单。
(十三)电力部门要严把电力供应关,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小矿山停止供电,对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矿山暂停生产用电。
七、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认识。开展小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青山工程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青山、整顿环境、恢复生态,特别是推进生态省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将整顿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和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
(二)各市政府是整顿关闭小矿山的责任主体。各市要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整顿和关闭小矿山计划,组织安排实施行政性整顿和关闭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所关闭的小矿山的水电、通信线路、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对井筒封堵填实。对停产整顿小矿山整改期间停供生产用电。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密切配合。为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水利、农业、公安、财政、工商、铁路、电力等部门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