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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省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3.各市政府对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矿山进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律对其不予年检注册。矿山企业整改后须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予以年检的矿山企业名单。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从2013年起要在每年3月份前向省政府提出年度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关闭计划由省政府下达各市政府,并由各市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相关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市上一年度关闭小矿山企业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将关闭小矿山完成情况列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六、职责分工
  (一)各市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市小矿山企业调查登记,对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小矿山组织整改和实施关闭工作,组织申报专项补偿资金。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小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研究制定小矿山企业关闭标准,负责调度整顿关闭工作进度,组织协调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负责对省直各部门提出的整顿关闭小矿山企业名单进行汇总,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整顿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名单。负责组织协调省相关部门对小矿山企业整改关闭情况进行审查和验收。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关闭小矿山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计生产规模低于小矿山关闭标准、资源枯竭或者未按《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和经确认开采工艺装备落后的小矿山企业提出整顿和关闭名单,对属整顿范围的小矿山负责组织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矿山复垦绿化,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负责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林业部门负责确定位于生态公益林区内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矿山企业名单,对林地、林木破坏严重,未履行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生产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提出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五)环保部门负责确定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不符合环保要求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小矿山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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